運輸署規定展示「P」字牌
- 根據《道路交通﹝駕駛執照﹞規例》﹝第 374B 章附屬法例﹞第12K(1) 條及附表 13,暫准駕駛執照持有人須在汽車的以下位置展示以反光物料製造的「P」字牌︰
- 如屬私家車或輕型貨車,車輛前方及後方,或車輛前後的擋風玻璃左邊須牢固地附上小字牌,而附上的方式能讓人從該汽車前面及後面清楚看見該小字牌。
- 如屬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,車輛前方及後方均須牢固地附上小字牌3 。
備註 :
1. |
根據《道路交通﹝駕駛執照﹞規例》﹝第 374B 章附屬法例﹞第12B(1) 條及 31 條的考試申請,包括首次報考及重考。 | |
2. |
根據《道路交通﹝駕駛執照﹞規例》﹝第 374B 章附屬法例﹞所獲發暫准駕駛執照的日期起計 12 個月。 | |
3. |
如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暫准駕駛執照是在 2009 年 2 月 9 日前發出或在該日期起計 12 個月內重新發出或續期, 執照持有人可選擇繼續用大字牌 [ 尺寸為 225 亳米乘 150 亳米]。 |